限制人身自由 强迫女性卖淫 恶势力团伙获刑

西部法制报 2019-04-02 01:01 大字

庭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马文青刘鸯)3月27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实施强迫卖淫犯罪行为的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2018年6月6日至22日,被告人杨某、高某某(女)、赵某某(女,未成年人)、钱某某(未成年人)、武某(女,未成年人)5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到西安娱乐场所服务可以挣大钱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2004年6月12日出生)、杨某某(2004年6月23日出生)及罗某(2001年2月4日出生)由甘肃骗至西安。被告人杨某指使高某某、赵某某带领3被害人去夜场做陪酒小姐,其间,强迫未满14周岁的刘某某进行卖淫。

白天,3名被害人被拘禁在公寓内,由该团伙成员轮流看守,晚上再由高某某和赵某某押送至娱乐场所服务。其间,高某某、赵某某劝说她们卖淫,未果后便开始殴打3名被害人,后强迫刘某某卖淫。被害人罗某被殴打并被迫参与几次陪酒后,寻找机会逃离。被害人刘某某多次逃跑均被抓回,后遭毒打虐待,被赵某某用皮带抽、用烟头烫,还威胁要砍其手指,并强行往其嘴里灌烟灰缸的脏水、烟头。被害人杨某某被警告,如果其逃跑一样要遭毒打。被告人杨某还威胁被害人,如报警,他刑满释放后会打击报复。该团伙强迫被害人陪酒、卖淫的非法所得由被告人杨某掌控,杨某将一部分收入用于日常花销,其余的4000余元据为己有。

2018年6月22日凌晨,被害人刘某某趁机逃出后报警。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抓获了杨某、钱某某和武某,解救出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逃跑后,分别在甘肃天水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该案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武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莲湖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采取不公开开庭的方式,于2019年2月19日开庭审理了该起强迫卖淫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高某某、赵某某、钱某某、武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被告人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分别减轻处罚。

综合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庭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钱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武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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