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手段当上“村民代表”“为群众谋利”实为敲诈企业 立案仅16天 法院宣判这起涉恶案
■首席记者张志杰实习生卢小迪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成了香饽饽。土地出租、开发的机会越来越多,在给农民带来致富希望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嗅到了“机会”。鄠邑区有一伙人,通过非法手段当上“村民代表”,然后打着为群众谋利的幌子,敲诈周边企业或施工单位。2018年12月,鄠邑区法院审结的郑某娃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就很有代表性,也给有类似企图的人敲响警钟。
作案3起敲诈勒索3.4万余元
2018年12月5日,鄠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随着法槌的落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鄠邑区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有了结果:郑某娃等6人均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至此,这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从法院立案到宣判,前后仅用了16天。
自2017年起,鄠邑区玉蝉镇宁羌村一组村民郑某娃、郑某录、邵某朋等6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借小组征地拆迁为由获取公权力,采取相互提名的方法,通过非法手段当上“村民代表”,形成利益共同体。这伙人掌管小组事务,迫使原任村民小组组长无奈辞职。郑某娃曾在该组村民中扬言:“谁敢挡我的路我就用刀把谁砍了,这组长我当定了。”以此威胁村民。之后,以郑某娃、郑某录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渐形成。6人打着为群众谋利益的幌子,把持小组基层政权,纠集不明真相群众,采取封门、堵路、断电等“软暴力”胁迫手段,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法院认定这伙人的犯罪事实主要有3起,共敲诈勒索人民币3.4万元。
2017年初的一天,郑某娃、郑某录等以正在涝河承建工程的陕西渭南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搭建的简易铁楼梯占用该村小组坟地、影响风水为由,纠集宁羌村一组部分村民,向该公司索要8000元赔偿,并威胁不解决此事就将铁梯子拆卸带走。该公司负责人被迫给付郑某录等人人民币2000元。这笔钱被郑某录等人挥霍。
2017年5月17日,郑某娃等6人纠集宁羌村一组部分村民,以西安市鑫龙机械铸造公司在修缮门前道路时占用宁羌村一组耕地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索要近10万元。因商谈未果,郑某娃等人将该公司出行道路挖断,该公司负责人被迫给付郑某娃、郑某录等人人民币2万元。为掩盖犯罪事实,这伙人以被害单位给小组赞助的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协议”。为笼络村民,郑某娃等还将索要的2万元钱分给9个村民代表每人500元,一组57户村民每户200元,剩余的钱由郑某录保管。
2017年6月7日、8日,郑某娃、郑某录等6人纠集一组部分村民,以西安市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玉蝉镇东西四号路新涝河桥施工队修桥造成涝河水改道,致该村在涝河河道内耕种的土地被冲垮为由,要求施工队赔偿5万元。因施工队不同意,这伙人便采用阻挡工地、拉断电闸的方式阻挡施工,造成工地停工两天。后经镇政府、宁羌村村委会与施工队协商,施工队给付宁羌村1.2万元。为笼络村民,郑某娃等人商议后将钱分给一组57户村民每户200元,剩余的钱由郑某录保管。
弄清涉案土地权属事关案件定性
慑于这伙人的淫威,受害企业当时都没敢报案。2018年初,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鄠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玉蝉镇走访摸排线索时,通过个别企业负责人了解到郑某娃等人的涉嫌敲诈勒索。2018年3月14日,以郑某娃、郑某录为首的6名“村民代表”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郑某娃等6人的家属向被害人单位共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6人很快归案,一切看似顺利,实际上并不容易。回忆起当时的办案过程,办案民警陈鹏说,一开始就阻力重重。“这伙人都是宁羌村一组的,一组57户村民互相都沾亲带故。我们当时是先把人抓了,在审讯过程中,得知这伙人有迫使原村民小组组长辞职,然后通过非法手段当上村民代表的情节。为了弄清楚他们到底是怎样通过非法手段当上村民代表的,我们走访村民。但是难度很大,村民都不愿意作证,阻力重重。我们想尽一切办法,最后取得20多户村民的证据。”
陈鹏说,宁羌村距离正在开发建设的渼陂湖景区较近,下一步,村里的土地很可能要被征收。这伙人打着给村民谋利的幌子,争着抢着要当村民代表,目的就是借下一步村子的征地拆迁,给自己捞更大的好处做准备。“这几件事,他们先拿着这几件事试试手,把敲诈来的部分钱发给村民,也是为了笼络人心,树立自己的威信。”
此外,这伙人敲诈勒索企业,但是涉案的耕地或道路因为历史遗留原因,存在地界不清、权属存疑的情况。“像第二起犯罪事实中涉及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了,第三起犯罪事实涉及的是河道,多年来一直是村民在耕种,但是权属到底归谁,没有人能说清。为了弄清楚是国有的还是村集体的,我们查询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甚至还查找了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土地证等,还与区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最终确定了土地权属。”陈鹏说。
检察机关逐条审查相关证据
在对这起案子该如何定性,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进行了严格把关。鄠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晓昌说,公安机关立案后,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他们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听取案情汇报。“由于此案是鄠邑区第一起涉恶案件,当时大家对相关的法律认识还有一定的偏差,尤其是这伙人将敲诈勒索来的部分钱分给了群众,这个行为应该怎么看待?郑某娃等人表面上是为了群众的利益,实际上是为了下一步自己谋取更大的私利。就这个问题,公检法确定联席会议制度,最终确定必须打击。”杨晓昌说,他们还到公安机关组织召开会议,逐条审查相关证据,整整忙活了两天。
鄠邑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副部长段婉宁,是此案件进入公诉阶段的负责人。她说,此案当时的争议点在6名被告人的行为怎么认定。郑某娃等人犯罪事实中所涉土地权属问题,像第二起,代征土地的性质以及第三起涉及河道的土地怎么定性,都必须按照文件规定来确定。公安机关查找证据,检察机关严格把关,所涉土地性质的确定,成为这起案件最终能成功判决的基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鄠邑区法院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法庭。对这起案子,鄠邑区法院提前介入。法官陈妮娜说,案件到了法院之后,主审法官迅速阅卷,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启动刑事法官员额会议,初步研判案件情况。主管副院长姚小民带着大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办,就该案进行认真沟通和协商,初步认定这起案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够不够恶、够不够黑,这是有严格的法律标准的,不能因为专项斗争而人为拔高。由于该案区检察院是以认罪认罚程序提起公诉的,在性质认定后,我们迅速给6名被告人发了起诉书,征询他们各自的意见。对他们签字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核实,看是否是被告人本人所签,是否真的认罪悔罪。”
使用软暴力是该案特点之一
该案是如何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陈妮娜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对犯罪集团的定义,要求3人以上,有组织,分工比较明确。“到底应该定性犯罪团伙还是犯罪集团,我们当初有也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是团伙,但是从“打早”“打小”与“打实”的关系考虑,我们最终认定是犯罪集团。因为恶势力是黑社会的一种前期状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很可能发展到黑恶势力。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郑某娃、郑某录两人起主导作用,他们在果园里曾多次商议,把小组长架空,然后采用互相提名的办法,最终当上村民代表。但是按照规定,村民代表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还要公布给全体村民,还在乡镇或街道办报备。这些人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当选村民代表的手续都是后来补签的。当上村民代表之后,他们开始盯上周边的企业,开始一步步实施犯罪行为。他们看中的是渼陂湖的开发,以后要攫取更大的利益。根据这些,足以认定6名被告人形成了犯罪集团。”
使用软暴力是该案呈现的特点之一。陈妮娜说,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有组织的采取滋扰或聚众闹事的手段,侵犯受害人的权利的行为,都在严厉打击惩处之列。“该案中,村民们不明真相,跟着郑某娃等人跑到受害企业去,进行所谓的谈判,是敲诈勒索的行为。像受害企业鑫隆公司当时有一批订单要出口国外,因为门口道路被这伙人挖断,造成该该公司生产受到影响。公司负责人迫于这伙人使用的软暴力,无奈才支付了对方赔偿。”
在量刑方面,陈妮娜说,法院一方面考虑了6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另一方面,案发后6名被告人的家属已经给被害企业赔偿。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法院最终对他们判处了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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