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驾龄“老司机”给消防车“添堵” 被交警约谈教育并处罚

西安晚报 2019-02-13 05: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玥)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驾驶员应该让行,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常识,然而就有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2月10日下午,灞桥区一街道房屋起火,就在消防车出警救援时,一辆私家车在消防车前低速行驶并多次点刹,面对喊话鸣笛都无动于衷。

2月10日15时20分,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华清东路中队接警,位于灞桥区柳虹路街道一房屋起火,该中队迅速出动抢险救援消防车、城市主战消防车、高低压泡沫消防车及指战员20人前往着火区域。

车队通过华清东路十里铺十字后,一辆车牌号为陕AY687R的福特小轿车以每小时20公里左右的速度在消防车前低速行驶,并有多次点刹。消防员多次喊话鸣笛示意该车让行无效,此时前方并未发生拥堵。在临近东快速干道时,消防车编队看准时机强行变道赶赴着火区域。由于处置及时,火情得以迅速控制,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西安交警灞桥大队接到反映后,立即展开调查。结合消防员提供信息与现场视频,确认陕AY687R轿车存在未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行为。2月12日,交警灞桥大队民警对该车驾驶员进行约谈教育。

驾驶员刘某已有24年驾龄,在观看视频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刘某称,当时正与同车人交流,并未注意到警笛和喊话。刘某表示,深知如果造成消防车救火延误继而加重火情,将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民警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

西安消防支队华清东路中队抢险救援车驾驶员石羊表示,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由于此次处置及时,火情得以迅速控制,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处罚情节标准。

但由于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之规定,民警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交警灞桥大队民警孟院提醒广大驾驶员,如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积极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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