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 五方面资金扶持助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记者杨旭
近日,西安市印发《西安市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发展等五个方面提出资金扶持政策。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发展
据悉,《政策》对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入驻有业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给予园区运营主体4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金扶持;入驻有业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60家,给予园区运营主体8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对在西安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000万美元、2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政策》提出,对落户西安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一年内带动西安市300家小微企业注册上线或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带动800家小微企业上线或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带动1000家以上小微企业上线或年交易额达到1.5亿元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在线交易额1%的资金扶持,每户企业资金扶持最高80万元。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西安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1亿美元的,按照每1亿美元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的标准,每户企业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
对具备进出口经营资质的小微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达3000单或进口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进口规模1000万元—30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年进口规模3000万元—8000万元,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年进口规模超过8000万元,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
对在西安市新开设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兼直营店、社区店及无人移动O2O体验店,经营时间满一年的,按实际投入的装修、场地租赁等费用总额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店扶持金额最高2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在境外成功注册自有商标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户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20万元。对拥有APP自主知识产权及软件著作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当年实际投入APP研发费用3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户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50万元。
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
《政策》中提到,对通过中欧班列(西安)、EMS、邮政小包、UPS等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按照实际国际物流运费的15%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对租赁西安市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高120元/平方米/年的租金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或改造升级海外仓、境外商品展示中心(馆)2000平方米以上,按照当年实际投入费用,给予最高30%的资金扶持,最高可达100万元;对租赁境外海外仓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给予最高30%的资金扶持,最高可达30万元。
健全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
据悉,《政策》鼓励社会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对西安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投资;鼓励企业灵活运用结算方式,规避收汇风险,对跨境电商企业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每户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35%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交流培训
《政策》提到,对在西安市举办高水平的跨境电子商务会议、峰会论坛等活动,给予组织方实际发生费用15%的资金扶持,每户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院校(设置电子商务专业学科的院校除外)、专业机构、电子商务协会等举办的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课程设置5天以上,人数超过30人的,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培训费用20%的资金扶持,每家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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