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出租屋的电价有点贵 房东随意加价是因“公摊用电”?
■记者杨旭
城中村的电价问题由来已久,出租户随意加价的行为一直备受承租户抱怨。2012年,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说明了城中村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电费标准分户前和不能分户的按照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4983元提高0.0126元(合计0.5109元)进行结算。然而有城中村承租户反映,政策出台了很长时间,但城中村出租户收取电费并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多是1到2块钱1度,对于高出政策规定的部分,一些出租户解释为“公摊费用”。那么,通过“提高电价”的方式收取公摊费用是否合理合法?物价部门对于出租户说的“公摊费用”又是如何核算的呢?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承租户
出租户未公布公摊费用明细
以提高电价方式收取不合理
“我当时找房子时,房东们收的电价基本都是1.5元1度。”租住在高新南窑头村的张宾说,尽管觉得电价很贵,但由于生活的综合成本较低,他最终还是租住在了此处。记者走访了西安市几个城中村,发现情况确如张宾所说,出租户给承租户的电价多在1度一块钱以上。当记者询问电价较高的原因时,一些出租户给出了“收取公摊电费”的说法。
“收公摊费用我能理解,但是我觉得这中间差得有点儿多吧!”张宾告诉记者,他所住的一栋6层的房子,除了一层出租户住的以外,每层4户,总共有20户承租户,按照每户每个月用电50度来算,每个月用电总量为1000度,单价按照1.5元计算,总电费为1500块钱,按照0.5109元计算总电费为510.9元钱,中间相差989.1元钱。“这样算下来的差额,我觉得公摊花不了这么多,而且房东从没有把公用电费明细贴出来。”张宾说。
除了公摊费用多少问题,租住在沙井村的赵丽女士还对出租户收取公摊费用的方式提出了质疑。“房东通过加电价收取公摊费用,我觉得这样不太合适吧!”赵丽说。为此,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到:“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物价部门
公摊费用核算过程常遇阻
政策和监管工作间存尴尬
对于承租户提出的疑问,记者采访了西安市物价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把公摊费用算在电价里的做法并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但城中村的出租户为了降低房租吸引租客,多不会按照规定将公用电费算到房租中。
据了解,城中村每个出租户的院子都有一个大表,出租户为每个承租户安装了小表。供电局结算电费是按照每户的大表收取,而出租户与承租户之间的电费结算,不在供电局的管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大表与小表之间用电量的差额会被认为是楼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公用网络用电等耗费,也就是城中村出租户口中的“公摊费用”。“出租户大表的数值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到,但很难核对各租户小表的数值。在未经核实情况下,我们不能说出租户提出的电量差值就绝对不存在。”市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说,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个人私有财产的规定,检查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时常遭遇许多阻碍,很难顺利开展检查工作。同时,记者注意到,相关文件中对于城中村私自调高电价的行为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而当面对的执法对象是像出租户这样的个体时,监管工作难免无法收到实效。市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接到承租户投诉后,检查人员会在第一时间核查,若情况属实便会及时与出租户、承租户协商,并向出租户传达解释相关文件。“我们只能通过教育的方式,出租户当场说不再乱收,工作人员一走他一如既往,屡查屡犯的现象很可能会出现。”该工作人员说。
提醒
租房双方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承租户权益受到损害可投诉
“电力产品属于国家专营,由国家、省级物价部门定价,任何人无权加价销售。”律师雷大学说,城中村出租户所称的公摊费用部分应该按照相关文件算在房租中,并且按时公示费用明细,让租住户的分摊更加公平合理,而不是随意加价。他提醒承租人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与出租户就电价、公摊费用和支付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一旦出租人擅自加价收费,且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不成时,承租人可凭有关电费结算证据向物价部门举报。同时,物价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履行监管义务。
市物价部门也表示,希望国家从制度上拓宽监管工作的范围和权限,使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保障出租户享受平等电价、合理分摊公用耗费的权益,同时加快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进程,减少中间环节,促进城中村承租户电价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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