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法院昨集中宣判5起刑事案件14人获刑 声称有举报材料男子敲诈入狱
与人口角后动手打人,7人获刑昨天是西安全市法院“扫黑除恶”集中开庭宣判周活动第五日。雁塔区法院集中宣判了5起刑事案件,14人获刑。
案件一
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3被告均获刑
分工协作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有人负责寻找女性,有人负责联系卖淫场所,还强行与这些女孩发生性关系。2017年4月,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昨天,该团伙中的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5年不等。
雁塔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与郝某甲(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张某(14岁)从咸阳市某小区带至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一公寓酒店,伙同闵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王某某等人强迫张某在鱼化寨一足浴店、被告人涂某某经营的无名保健店等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3月底,郝某甲与郝某乙(另案处理)又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马某某(16岁)、刘某甲(15岁)从咸阳市带到上述酒店,由王某某劝说该二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害人未同意。后郝某甲强行与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两女孩也随后被强迫到涂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卖淫。
2017年4月初,郝某甲与郝某乙又用上述手段骗来被害人卢某,被告人张某某强行与卢某发生性关系。后卢某同样被强迫卖淫。
2017年4月9日,被害人张某、卢某趁机逃离卖淫场所,于4月13日报案。2017年4月14日,王某某等5人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结伙组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某强奸两人,被告人王某某强奸一人,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先后轮流强奸被害人张某的行为属轮奸;被告人涂某某开设卖淫场所,组织、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二
借口举报敲诈村支书200万元男子获刑4年6个月
以自己手中有相关违法举报材料为由敲诈村支书,狮子大开口向其索要200万元,37岁的男子郭某某没想到,自己最终钱没拿到,反而锒铛入狱。
郭某某系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延兴门北村(现延北社区)人。2018年7月29日晚,其联系到同村村民杜某某,称自己手中有该村党支部书记、受害人王某某在该村城中村改造、地下车库修建及超市投资建设等方面与开发商暗箱操作的违法举报材料,让杜某某转告王某某出钱解决此事。
次日13时许,郭某某通过电话向王某某索要钱款200万元,称拿到钱后可将已递交到省、市相关部门的3份举报材料及其本人手中的一份举报材料销毁,并保证再有举报可找关系压下。同日15时许,王某某向郭某某指定的名为王某的建设银行账户中转款20万元,并与郭某某约定待其看到举报材料后,再支付剩余的180万元,后王某某报警。同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约定地点与王某某见面时,被蹲守的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举报材料复印件若干。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王某银行卡内赃款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三
觉得对方“瞪”了自己两男子挥刀相向双双入狱
帮朋友“出气”过程中,觉得一旁观者“瞪”了自己,两男子便对对方动起了手,昨日双双获刑。
2017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伙同强某某、白某、许某(均另案处理)携带刀具前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一网咖,寻找白某前男友卢某某解决纠纷。李某某、王某拉拽卢某某头发让其下楼,遭卢某某反抗。这时,王某认为坐在旁边的被害人肖某瞪他,便上前辱骂并殴打肖某,李某某朝肖某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肖某外伤致背部刀刺伤、左侧血气胸、左肺破裂、腹壁穿透等,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属十级。2018年6月1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带领民警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昨天,李某某、王某分别因寻衅滋事罪获刑2年及1年又6个月;同时被判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物质损失68861.01元。
案件四
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男子获刑
短短几天内多次与人交易毒品,男子终落入法网。
雁塔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18年5月7日、13日先后与朱某某(另案处理)交易毒品,收取其毒资共计6500元。
2018年5月15日15时许,刘某某又和吸毒人员姚某某电话联系,约定以每小包4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贩卖10小包毒品,并约在灞桥区一小区见面交易。当日17时许,刘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准备见面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透明袋包装晶状物。
雁塔法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五
与人口角后动手7人获刑
夜市摊上因挪椅子与人发生口角,7被告人便一拥而上将对方及其朋友一顿痛打。分别获刑1年又2个月至1年又4个月不等。
今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苟某某、韩某、刘某某、董某、吴某某和万某某(因病取保候审,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安外事学院北校区对面的一串串摊上吃饭。
期间,吴某与被害人苟某因挪椅子一事发生口角,刘某遂上前搂住苟某的脖子与其争执,后同苟某某、韩某等人将苟某打倒在地。在打斗过程中,刘某用椅子、苟某某和韩某用酒瓶砸苟某的头面部,刘某某、董某、吴某某和万某某等人也对苟某和被害人穆某某、张某、长孙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苟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穆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当天,7被告人和万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7被告人亲属已共同赔偿4被害人损失,4被害人对7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4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刘某、苟某某、韩某有期徒刑1年又4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董某、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又2个月。文/图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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