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物价局下发自备锅炉收费提醒告诫函市民遇价格违法行为可拨12358举报

阳光报 2018-11-20 08:49 大字

阳光讯(记者 侯菲)为规范全区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行为,引导供热单位合理制订或调整供热价格,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业主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近日,莲湖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自备锅炉供热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属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制订应遵照公平、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供热单位与小区业主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供热单位应将拟定的供热价格方案与业委会(或有相同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没有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入户、问卷等方式征求业主(用热人)对供热价格方案的意见,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用热人)同意、签字。

供热单位与业主(用热人)双方就供热价格方案难以协商一致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供热单位在向业主收取热费前,须将已协商达成一致的供热价格方案在小区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及供热时段等。

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的制订关系广大用热群众切身利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制定应遵照公平、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成本核算、协商公示制度。

供热单位要认真核算供热成本,充分与用热人协商沟通,落实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用热人监督。

具备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要积极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改革,基本热价按总热价30%确定。

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供热单位,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涉及冬季供暖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58。>>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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