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要说法律才是公交安全“防护栏”
胡劲松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市民张某某因脚踹公交车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围墙,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稍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接连宣判三起拉拽公交司机案,三名被告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缓刑。与此同时,为保障公交行车安全,南京、北京、西安等地采取措施,以加装防护栏、一键报警等手段防止“车闹”。
公交车上“车闹”频发,法律缺位是一个重要原因。公交车和其行驶的道路都是典型的公共场所,在车辆行驶状态中拉扯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很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正常的成年人对此都应清楚。因此,无论什么理由,类似危险行为都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然而很长时间以来,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追责,公众并没有清晰认知。同时,一些抢夺方向盘、拉扯司机的行为当事人被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极为少见,大多是批评教育了事,即便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因为缺乏宣传而不被公众知晓。近期三亚、沈阳等地依法严处公交车“车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案情,不失为以案说法、引导公众认知的积极举措。
当然,有些地方以加装防护栏、一键报警等手段防止“车闹”,或者为司机设置“委屈奖”,要求司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都是从现实角度出发采取的应对之举,对避免现场冲突升级有一定作用。也有人认为,加装防护栏难免有副作用,如老年或负重的乘客需要司机帮助,或司机突发疾病需要乘客帮助时,护栏就成了互助的障碍。再者,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换来的“委屈奖”,并不会对滋事者产生任何压力,反而可能导致司机受到心理创伤,长此以往并不利于其职业认同以及行车安全。以上被动举措虽有一定作用,但应认识到,法律才是保障公交安全的真正 “防护栏”。当下,亟需发挥法律制度“牙齿”的警示作用,使追责及时、严格。譬如,辱骂殴打司机、与司机纠缠不休的,无疑属于寻衅滋事,轻则应受治安管理处罚,重则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性质更恶劣,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理当承担刑事责任。
执法必严,让危害公共安全的滋事乘客为其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承担责任;判例广泛传播,让公众最大程度知晓,自然心存敬畏。鼓励、奖励人们对这种看似小恶实则可能酿成大祸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和反击,才能形成多方面威慑,让那些自以为是者有所顾忌,让规则成为不可突破的底线,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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