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 1.6万元要不回 法官提醒: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面临败诉风险

华商报 2018-08-17 01:50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 实习记者 王娜 通讯员 韩霞)买方没有支付够设备款,卖方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都没有通过法院主张权益。等到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也被依法驳回。

原告某设备公司与被告李某2013年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从设备公司购买装载机一台,支付部分首付款,余款自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分18期支付。在付清所有款项之前,设备所有权属设备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设备公司向李某交付了装载机,李某也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尚有1.6万元余款未付。今年4月,因余款一直未付,设备公司起诉至未央区法院。

李某则以自2015年2月起原告再未向其催要过货款、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原告称,其向李某发过律师函催要过,并有微信聊天记录,但在法庭限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涉案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期限为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故应自2015年2月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时,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制度价值,一方面在于避免证据收集困难,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惩罚在权利上的“睡眠者”。本案中原告正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最终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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