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内施工应进行风险评估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接受公众意见建议
本报讯(记者拓玲)《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拟于八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了进一步做好《条例(修订草案)》初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公布条例修订草案内容,即日起接受公众意见建议。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设项目应与交通设施融合设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设项目应与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融合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将结合建设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之一,因结合建设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可以不计入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条例规定,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应进行风险评估。本条例所称保护区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的范围,分为控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在规划线路设立,范围为线路两侧五十米内。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对保护区内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对保护区内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其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作业现场检查,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单位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违反条例规定,未征求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作业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损坏轨道交通电缆管线自动售检票设备
在运营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线路周边树木、广告牌、起重设备、防尘网的维护管理,防止倒塌或漂浮影响行车安全。禁止损坏轨道交通电缆、管线、自动售检票设备;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禁止擅自在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站等设施保护区范围或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下使用电焊、气焊或进行明火作业。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等设施内可开展非经营性文化展示、艺术表演、影视拍摄等活动,但活动的内容、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活动方案应经过运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
乘客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乘客乘车时应持有效车票或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票务查验;乘客超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拒不交还的,按照无票处理。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接受、配合检查;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他禁入区域;攀爬或翻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等;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在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社会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8月12日。联系人:宗晓慧,邮箱:64747673@qq.com,传真:86782057联系电话:8678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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