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享财政补贴 每辆车补贴10000元

西安晚报 2018-06-01 04: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康乔娜)记者5月31日从市政府获悉,为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地补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在西安市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地补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符合《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已经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并在本市完成销售、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和在本市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补贴。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应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

《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超额部分市财政将予以扣回。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季度向市工信委申报地方补贴。其中购车者为个人用户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个人购车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由汽车生产企业据实申请地方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延伸阅读

西安出台意见

重新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

本报讯(记者康乔娜)记者5月31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出台,自6月25日起施行,重新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

《意见》明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符合本意见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照重新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通过重新许可程序,准予办理重新许可。重新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

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许可后,应当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车辆重新许可注册建档手续,取得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注或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运。出现经审查不合格的;未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等情形,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重新许可决定,出具不予重新许可决定书,并说明原因。

2013年2月25日发布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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