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就餐被烧伤 顾客起诉商家索赔10万余元

西安晚报 2018-05-08 05:1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雅)餐厅服务员在给火锅添加酒精燃料时发生意外,导致一名女性顾客全身多处烧伤,顾客住院进行植皮手术,医疗费用共计17.9万元。为了赔付问题,这名顾客将事发餐厅及餐厅所在的购物广场告上了法庭。

5月7日下午,未央区法院在陕西科技大学校园法庭现场开庭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马女士诉称,2017年9月15日中午,她在城北某购物广场负一层一家经营火锅的餐厅就餐,服务员在向火锅添加燃料液体酒精时,突然闪爆引起燃烧,导致她被严重烧伤,送往医院就诊,后经医院诊断为“火焰烧伤Ⅱ-Ⅲ度,全身多处”。原告经住院植皮手术治疗略有好转,于2017年10月1日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179820.32元,后续仍需继续手术治疗与创面愈合后规范化抗癫痕治疗。事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与餐厅、购物广场联系,协商赔付事宜,但两被告共支付了7万元医疗费(其中餐厅支付3万元,购物广场支付4万元)之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了,剩余10万余元都是原告自行垫付的。如今,原告对后续巨额的治疗及康复费用已无力支付,便向未央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餐厅和购物广场赔偿原告医疗费109820.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原告的说法,餐厅方面的诉讼代理人表示,餐厅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餐厅与购物广场不是租赁关系,而是联营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外由购物广场统一收取营业款,因此,应当由购物广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事发时,原告马女士用手动了酒精燃料盒,由此导致了燃料盒倾斜至其烧伤,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

购物广场的诉讼代理人则当庭表示,购物广场只是商铺的出租方,与餐厅并非联营关系,事发地点位于承租方的独立经营区,不属于购物广场的公共区域。在原告受伤这件事上,购物广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承租方——餐厅承担赔偿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购物广场在事发之后已经垫付了4万元,没有责任再进行赔偿。

围绕原告是否有责任、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辩论。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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