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增长快 维权意识须提高 这些法律“干货”老年人必须懂

西安日报 2018-04-28 05:15 大字

■记者 樊华

“老人再婚后去世,再婚配偶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儿媳与儿子离婚后,是否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益?”这些问题,在不少市民心中都有模棱两可的答案。随着西安市经济不断发展和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上述涉及老年人的社会问题也日渐突出。

近日,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西安市涉及老年人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于离婚、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民事纠纷,其中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增长迅猛。结合此类热点问题,未央法院整理出了西安市老年人疑问较多且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希望能对存在类似问题的市民正确处理提供借鉴或参考。

问题一:老人再婚后去世,再婚配偶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

案例概况:老刘年近80岁,老伴去世后,其与孤身一人的老张相识,决定共同度过余生,二人登记结婚。一年后,老刘突发心脏病去世,老张悲痛不已。就在此时,老刘的三个儿女要求老张从家中搬离,老张认为老刘的遗产中有自己的财产份额,三个儿女无权撵走自己。双方争执不下,老张便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生活中,子女们为了避免老人再婚后引发财产纷争限制老人婚姻自由的事例屡见不鲜。该案中,老刘与老张虽是半路夫妻,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依照法律规定,老张作为老刘的妻子,有权作为继承人参与老刘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并且与老刘的子女享有同等的份额。所以,在未对老刘的财产进行分配之前,其子女无权要求老张搬离该房屋。

问题二:老人去世,外嫁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享有平等继承权?

案例概况:老王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老王去世后,子女间因继承财产事宜发生争执,儿子认为女儿外嫁后不应享有继承权,大儿子认为二儿子和小儿子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享有继承权,各方各执己见,终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女儿不因外嫁而无继承权。但法律对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的继承权是有约束的。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或者不分。法律的这项规定,是告诫子女对父母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是子女应尽的家庭责任,更是子女对社会应尽的责任。

问题三:儿媳与儿子离婚后,儿媳是否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益?

案例概况:小张与小李结婚后,成为小李所在村组在册成员,与小李的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村组的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间,小张与小李、小李父母共同参与了房屋的翻建。后逢村组拆迁,小李父母、小张、小李均作为被拆迁人进行了安置补偿。后小张与小李协议离婚后,就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在很多人看来,尤其是老人的传统观念中,儿媳妇进门,就可以分得家中财产,如果离开这个家,就什么都带不走,也无权带走。实际上,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案中,小张嫁入小李家中,与小李所在村组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成为村组合法村民。在该村组拆迁安置之前,小张与家中成员共同参与建房,且成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故小张有权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获得拆迁安置的权益,小张不因与小李离婚而丧失该权利。

“从上述三类案件可以看出,不论是继承还是分家析产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大多还涉及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在案件的平衡掌控上就对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未央法官表示,有别于以往的“快餐式审判”,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法官会因案制宜,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制定个性化、专属性、人性化的审判方案,确保案件审判达到对家庭问题有效化解的目的。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曹佳颖律师称,尊敬、爱护老年人就等同于尊重自己的将来,是社会每个成员不容旁贷的责任;对老年朋友来说,也需要切实增强维权意识,对于子女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寻求救济。视情况,老人可就近选择到居委会、社区反映问题要求主持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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