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出租车撞伤致十级伤残 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阳光报 2018-04-02 03:42 大字

  阳光讯(彭丹丹 记者 赵生杰)王丽和丈夫在路途中与曹斌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夫妻二人双双受伤,并造成王丽右下肢损伤达到十级伤残。因同被告曹斌、出租车服务公司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丽据此向西安市鄠邑区法院起诉,请求判被告曹斌、出租车服务公司及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8000元。那么,被出租车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由道路交通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查明,2017年5月,王丽乘坐丈夫高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一十字路口,与被告曹斌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王丽夫妇两人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斌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丽及其丈夫高阳无事故责任。王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审理中,王丽申请司法鉴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曹斌驾驶的出租车属某出租车服务公司所有,由被告曹斌承包经营,该出租车服务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西安市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按其责任赔偿合理损失。造成原告王丽身体受伤,系其乘坐其丈夫高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曹斌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曹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丽无事故责任。被告曹斌驾驶的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剩余部分赔偿责任。被告曹斌系侵权人,事故发生在其承包经营期间,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曹斌承担,出租车服务公司是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应负连带责任。原告请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8000元,鄠邑区法院据实对其中的64353元予以认定。

  鄠邑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王丽共赔偿57753元;被告曹斌向原告王丽赔偿6600元,被告出租车服务公司对以上66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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