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务工就业勿忽视劳动合同

西安晚报 2018-02-27 05:42 大字

春节过后,又到了务工人员寻找工作机会的集中期。在您四处求职、务工的时候,千万别忽视了劳动合同。年过四十的郭强(化名)在一家工程设备公司打工十多年,从来没有签过合同。一次意外导致重伤后,关于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的问题,他与公司起了纠纷,幸好得到了法律援助的及时帮助。

1996年起,郭强一直在西安一家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打工,常常被指派前往全省各地市给客户安装高空机器设备。2014年8月,郭强在渭南给一个客户单位安装楼顶设备时,不慎从楼顶摔下,送医后被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期间,公司负责人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用就不再管了。郭强出院后拄着拐杖找到公司,希望与公司谈谈工伤赔偿问题。公司负责人李某拒绝了郭强的要求,他说:“你这次意外受伤是因为你在高处干活没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规定,受伤是你个人的责任。”

面对公司的说法,郭强心寒地说:“我给公司干了十几年,一直没出过啥问题,现在出了事,你们就这样对待员工吗?”负责人李某说:“你和公司没有签合同,你哪里算员工?你长时间无故旷工,现在已经被开除了!”郭强的心情瞬间跌入谷底,自己是一个农民工,除了干活之外一直没想过劳动合同这回事。而且,他家在渭南农村,公司所在地在西安,而工伤又发生在渭南市区,到底该到哪里申请赔偿呢?

在朋友的建议下,郭强找到了渭南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评定。不久之后,劳动部门认定了他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伤残评定也出来了,定为九级伤残,但同时告诉他如果要诉讼必须在公司所在地诉讼。2015年6月,郭强找到了西安市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法律援助,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案情后,立即指派律师为郭强提供帮助。

法援律师和郭强准备好所有资料证据后,很快向新城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不久,这起劳动者诉企业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新城区劳动仲裁庭开庭。法援律师当庭表示,郭强作为公司员工,在高空作业时坠落受伤,公司不管不问,还私自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裁决公司赔偿郭强工伤赔偿等费用,并办理郭强在公司期间的社保缴费。

被告代理律师起初表示,公司内部没有叫郭强的员工,公司与郭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赔偿义务。后来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又改口称“不认可郭强所做的工伤鉴定”,并表示2014年8月之后郭强无故旷工长达数月,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了与郭强的劳动关系。

法援律师指出,该公司在西安和渭南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以郭强在工伤事发地渭南做的工伤鉴定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公司在郭强受伤住院期间单方面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经仲裁庭审理认定,郭强受伤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郭强伤残赔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工资、加班费、二次手术治疗费共计13万元,并为其办理工作期间各项社保缴费。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郭强起诉到了新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新城区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维持新城区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驳回起诉。从工伤认定到劳动仲裁裁决,再到法院判决,郭强终于等来了赔付款。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春节过后,正是农民工集中外出务工的时期,提醒您在就业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忽视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注意保留员工工牌、职工餐厅就餐卡、工资条等证据。一旦因工受伤后,应及时到生产经营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评定,为日后诉讼索赔提供有力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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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社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报讯(记者高雅通讯员畅筱婧)近日,未央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一起案件,被执行人中建某公司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人社部门对其作出处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未央区法院行政庭受理了该案件。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社局称,被执行人中建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违反了《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该公司5日内按照要求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27万。法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人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中建某公司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

据悉,《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和使用农民工情况确定。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存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办案法官介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该制度要求企业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向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保证金,企业将保证金缴纳给劳动管理部门,如果企业出现违规拖欠工资,劳动管理部门可以将保证金发放给农民工,以此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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