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出台 获奖组织产品可获 政府优先采购机会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实习生孙晨曦)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即日起施行。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2010年3月23日发布的《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市名指委〔2010〕1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质量奖(简称市质量奖)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组织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包括“西安市质量奖”和“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两个等次。市质量奖为一次性奖项,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6个(小微企业或组织两个),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小微企业或组织两个)。
申报市质量奖的组织无论规模大小,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5年以上;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创新等工作成效显著,特色鲜明,具有推广价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两年以上,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处于领先地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社会信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获奖组织可获得中国质量奖、陕西省质量奖的优先推荐,获奖组织的产品可获得政府优先采购的机会。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市质量奖荣誉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同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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