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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绝前夫探望女儿被起诉 法官告诉你如何行使“探望权”

三秦都市报 2018-01-10 02:45 大字

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后,女儿随同母亲生活,可父亲多次提出想探望女儿,却遭到前妻反对和阻拦。这样的故事并非个例,对于有孩子的离婚夫妻,孩子的“探望权”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离婚后,父母探望权该如何行使?通过真实案例和法官说法,让您心中有数。

案情回放

女子拒绝前夫探望女儿

李某(男方)与王某(女方)在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法院遂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约定婚生女随王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但协议未对李某的探望权进行处理。此后,王某以其已与李某离婚,自己独立抚养孩子为由,多次拒绝李某对女儿探望。李某无奈,去年起诉到莲湖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利,王某给予协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生女虽与王某共同生活,但李某作为父亲,有权行使对女儿的探望。现双方对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存有分歧,法院从维护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本着不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又能增加其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不安全感考虑,判决李某每月第一周周日探望女儿一次,王某应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

正常行使“探望权”莫让孩子受伤害

办案法官说,《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现实中,离婚后,因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双方“草率”离婚时往往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的问题考虑不周,从而引起矛盾隔阂,对亲子关系产生消极影响。离婚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没有完整家庭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稳定,尤其是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亲与子女关系更加不稳定。过去的研究表明,一个有效的父亲身份包含两个条件:与子女一起生活、与妻子共同完成抚养子女的职责。

因此,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的权利,就是为了弥合已经受到伤害的亲子关系,让他(她)能够正当地参与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但《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较为原则,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主要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综合考虑。在探望方式的选择上也会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谢斌通讯员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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