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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业主拒交物业费

阳光报 2017-12-27 22:16 大字

阳光讯(记者 熊玺)西安某小区的一位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以该业主欠缴物业费为由将其诉至西安市新城法院。物业公司诉称,某业主陈某欠缴了从2008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用人民币4772.52元及滞纳金38299.47元、暖气费2121.12元,以上总计45193.11元。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为业主陈某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陈某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长达8年,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有效果,故向法院提出诉讼。业主陈某辩称其所住房屋漏水,另外物业公司还存在收取物业费的房屋面积与房产证不符等问题,因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对原被告双方讲解法律,分清双方责任和义务。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收到了业主未付的物业服务费,业主的房子也得到了妥善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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