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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拖欠工资”,应该算算利息

来宾日报 2017-12-25 13:24 大字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不仅被责令全额支付了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的杨某还被处罚金1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2月24日《华商报》)

西安市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有一个亮点,即不仅责令如数返还农民工的工资,还罚款1万元。可以说,这是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大进步。

最近几年,一些被欠薪的农民工有了新的诉求,他们认为:拖欠的工资被用工单位使用了,在追偿的时候应该同时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这种诉求越来越强烈,但在具体执行时有可能,有关部门还未给与回应。

回顾上述案件,虽然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进行了罚款,但是这笔罚款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农民工,而是上交到监管部门。这对于农民工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这用拖欠的工资获取了利益。使用了农民工的工资,就能“用了也白用”?事实上,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工资纠纷,帮助农民工追偿欠薪的时候,往往只是责令用工单位如数返还工资。

“用了也白用”,于是拖欠工资的行为更加嚣张。有关部门在处理欠薪问题的时候,应该建立一个更公平、更公正的处理模式。要让用工单位知道,拖欠农民工工资,绝不可能“用了也白用”,应该让他们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

可以依据拖欠的时间、拖欠的数额,依照银行的同期利率标准,计算出欠薪产生的利息。最近几年,银行利率不断走低,被拖欠的工资或许不会产生太多利息,但不论金额多少,这笔利息都是公平的维系,哪怕只是几十块钱、几百块钱,也应该以公平的名义,帮助农民工讨回。

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原本就是属于农民工自己的财富,用工单位不能“无偿使用”。如果需要收缴罚款,这笔罚款也应该用在农民工的身上。□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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