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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家暴起诉离婚 妻子申请“保护令” 法官讲述如何使用“保护令”

三秦都市报 2017-12-13 03:06 大字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个新鲜事物,近来屡见报端,这个严肃的法律术语已然被披上了一层时髦外衣。莲湖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冯林林作为一线法官,结合一个真实的案例,将这个法律术语通俗地介绍给大家。

今年5月17日,莲湖区法院受理了王女士与丈夫离婚纠纷一案。王女士称,2009年8月,她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丈夫王某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伤害她,使她长期处于恐惧之中。今年1月,王女士与丈夫之间的矛盾激化。5月13日,丈夫王某再次殴打妻子,致使王女士头部、腿部多处受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原、被告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南》,书面告知其诉讼中应注意的事项,其中包括当事人可就家庭暴力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5月22日,王女士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要求法院制止丈夫施暴。受理王女士的申请后,法院遂发出“人身保护令”。法官及时与辖区的派出所、社区和妇联联系协助执行,确保王女士人身安全。

6月15日,法院判决,王女士和丈夫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敬互让,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判决驳回王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判决后,承办法官回访,发现丈夫王某再未对王女士施暴,二人和好如初。该离婚案件中保护令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了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冯林林介绍,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反家暴立法进程的一个历史性跨越。我国的人身保护令正式名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通俗来说,如果受害人在诉讼程序中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可以向法院提出;未在诉讼程序中如果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亦可向法院提出。当然,法院最终是否同意作出裁定,需要经过法院的裁量。本报记者谢斌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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