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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请审批 新改扩建产生油烟餐饮项目不得落户居民楼

三秦都市报 2017-11-29 03:02 大字

重污染天限产、停产、限行;禁止划定区域露天烧烤,违者最高罚款2万元;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11月28日,《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请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

大气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防治大气污染是重大的发展问题、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条例》明确向大气排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新改扩建产生油烟餐饮项目不得落户居民楼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赵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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