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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印发《〈煤炭使用登记本〉实施办法》 一般用煤登记量 不超过两吨/户/年

西安日报 2017-11-10 05:21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摸清民用生活取暖用煤的消费情况,更好地完成散煤削减任务,西安市印发《〈煤炭使用登记本〉实施办法》,按照“见证售煤、持证购煤、闭环管理”的原则,对民用生活取暖用煤实行《煤炭使用登记本》。

《办法》明确,西安市分禁燃区和非禁燃区,禁燃区内严禁民用煤购销。非禁燃区内民用生活取暖用煤,一律通过《煤炭使用登记本》购销。

市民应持《煤炭使用登记本》购买煤炭。《煤炭使用登记本》按户发放,只限本户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所购煤炭只能自用。为了减少污染,用户须节约用煤,一般每户每年用煤登记量不超过两吨。

申领《煤炭使用登记本》的用户,以村为单位按户登记造册,经所在区域的四级网格长审核签字后,由村委会盖章上报镇(街办),镇(街办)汇总审核后统一到区县、开发区煤炭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此外,全市定点的煤炭经营场所必须建立《西安市民用煤销售台账》。所有民用煤销售都必须在销售台账上按次如实登记,在检查中若发现未按要求建立销售台账,台账登记不完整或发现漏登、造假等情况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对年警告累计3次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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