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一委”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监委),“一办”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未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基础上,拟订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审监委批准后发布,并报省交易办备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需充实调整的项目,将按照以上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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