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5万元的理财无法收回 4人起诉银行 银行:是理财经理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客户:在银行转的钱,怎么能说没关系 提醒:如何避免买到“假理财”
■银行:是理财经理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客户质疑:钱在银行转的,理财经理工作时间在银行办理的,咋能和银行没关系
“给我们销售理财产品的是银行的理财经理,钱是在银行柜台转的,银行怎么说和自己没关系呢?”
因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4名客户将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告上法庭,涉及的金额达到635万元。
银行理财经理推荐产品给过一次利息 到期收不回
刘芳是西安一家公司的老总,公司公户在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2012年她又在该行开了私户,近年来一直在该行做一些理财。由于工作忙,她平时委托亲属陈阿姨代为办理理财事宜,她属于VIP用户,每次办理都有一对一的理财经理。因此前做过多次理财都没出过问题,刘芳对该行及理财经理十分信任。
2014年6月18日,理财经理戚某向陈阿姨推荐了一项理财项目,“说是一个棚户区改造的政府项目,是银行代理,产品可靠”,陈阿姨询问刘芳意见,一听是银行代理,刘芳也很放心,当即购买了一年期、两年期产品各100万元,“按照戚某给的账号,在银行二楼VIP室客户柜台转的账,当时也没给合同。”一星期后,在该行理财经理办公室,陈阿姨在合同上签字,拿到了合同等。
同年9月,每三个月一次的分红期刚到,戚某就打电话说要给利息了,陈阿姨一查,有5万余元利息到账。但到了12月,却未收到利息,她问戚某,对方说到期后本金、利息一起给。然而,一年期的产品到期后仍未收到钱,“戚某一直以各种理由往后推。”眼见找理财经理无用,刘芳开始找银行,但始终没解决。其间,她还认识了几个和她有相同遭遇的客户。
多家公司否认参与涉案基金项目
崔鹏也是该行VIP客户,他的理财经理也是戚某。“2014年1月,她给我销售了一个理财产品,我给她指定的账户汇了200万元,只是在那年7月收到10.5万收益,到期后也没收回本金和收益。”
此外,还有两位女士分别购买了130万、105万的理财产品。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刘芳购买的是江苏一个棚户区改造基础建设基金,手中有一份募集说明书和一份合伙协议,封面上并列着基金管理人和浦发银行的LOGO,内文中并没有银行公章。其他几人所持的材料与刘芳的大同小异,只是项目名称不同。
为了挽回损失,这几名客户委托了律师调查。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律师杨锐先后到这几个项目所涉的外地公司了解情况,多家公司出具澄清函,否认涉及这些基金项目。
去年底,律师找到了戚某,但她在2015年4月已从银行辞职。在律师调查时,戚某称她们采取的都是先付钱后签合同的方式,“我是口头介绍的,合同都是后面补签的”。她说,之前一直和一家信托公司理财人员合作,对方向她推荐的基金产品,她才向客户介绍。至于募集说明书上为何有浦发银行标识,戚某称她也问过,对方答复不清楚。
银行辩称理财产品不是银行发行的
今年3月,刘芳将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基金管理人等起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判令4被告连带支付其本金200万元、收益29万余元及逾期履行利息24万余元。刘芳认为,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向她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履行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及风险告知义务,在未对她进行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向她销售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对于她的损失具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及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她同时起诉的还有崔鹏等客户。
7月14日上午,其中两起案件在雁塔法院先后开庭。据记者了解,两起案件中分别有4个及5个被告,但庭审中仅有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出庭应诉,其余被告均未到庭。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浦发银行方面答辩称,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不是浦发银行发行的,不应向其要求赔付;理财经理是推荐而非销售,理财经理的行为非职务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谁支付收益就是谁的产品,原告收到的收益不是银行支付的等。在质证阶段,原告方称在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的封面上,均有浦发银行的LOGO和文字,对此,银行方面并不认可,称与银行无关,还称客户的转款不是转到该银行账户。
围绕着理财经理戚某是否职务行为、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双方进行了辩论。刘芳说,法官专门询问了在销售(银行所称推荐)该理财产品时戚某是否身着银行工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银行没有否认”。
庭审进行了4个小时后,宣布休庭。 华商报记者宁军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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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买到“假理财”
想要避免买到“假理财”,有几个注意事项可参考。
第一,银行的理财产品有自营的也有代销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并不都是银行自己发行的,银行也会帮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卖产品。银行卖的自家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的投资合同上是有银行公章的。如果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会在委托银行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合同上加盖公章,银行则会在汇款等业务凭证上加盖公章。
如果是代销的理财产品,按照银监会的要求,银行应当在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文字说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银行理财产品都可在中国理财网查询真假
凡是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具有唯一的产品登记编码,并可以用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到产品信息,是判断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如果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则可通过银行公示的代销产品清单查询。凡是无法通过中国理财网、公示代销清单查询到的产品,就要当心了。
第三,是否有“双录”,是否在专区销售
在银行网点销售的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还是代销的,都必须在专门区域进行,还要进行“双录”。所谓“双录”,是指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银行需要在销售专区内配备录音录像系统,对自有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记录产品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第四,风险等级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每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要有相应的风险等级,并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具体来说,理财产品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虽然各家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采用了不同的符号,但一般数字越高代表风险越大。
华商报记者宁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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