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世象透镜张国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彰显法治进步

山东法制报 2017-06-29 17:30 大字

据报道,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6月28日《西安日报》、新华网)

舆论注意到,这是五部门此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升级版,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彰显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曾几时何,或迫于办案时限,或源自结案要求、或因为简单粗暴等,非法取证,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强迫他人自证其罪造成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从实践看,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此次五部门用“严格”的措辞联合发文,正是以问题为导向,从实践技术层面为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强迫他人自证其罪行为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篱笆,为办理案件提供更加明确严格的规矩指引,也为防范制造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出了必要的努力。

当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会不会增加办案难度和成本?这种担心或许难免,但相比“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而言,显然不足为训。这要求,办案人员应树立“重证据、轻口供”的理念,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现场勘查、勘验和司法鉴定等方面,在刑侦科技上下功夫,在争取物证等方面做文章,大力提高办案水平。

总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践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已得到了诸多国家的广泛一致认同并发展成为一项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这既是对无罪推定制度的贯彻,也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文的落实,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五部门将此作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意义深远,值得期待。

新闻推荐

民生篇 丝路起点好生活

(底图巨跃先摄)王敏王艺霖西安,是一座存古革新的城市。在推进“品质西安”建设中,西安市着力提升人居环境、打造宜居城市,以更宜人、舒适的居住环境向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迈出了新步伐。尤其是紧贴民生,适...

西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西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