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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出事故车主有错要担责 法官提醒:借车一定要谨慎

西安晚报 2017-06-21 05:14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雅)酒桌上,面对朋友借车的请求,车主李某碍于情面没有拒绝。之后,朋友酒后驾车撞伤行人,伤者将车主和驾驶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提醒车主朋友出借车辆时应保持审慎态度,否则一旦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可能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3日,蒋某约李某吃饭,李某应邀前往。席间,两人小酌几杯后,蒋某提出自己需前往外地洽谈生意,需要向李某借车三天。李某同意出借车辆并将车钥匙交给蒋某。散席后,蒋某驾驶从李某处借来的车辆向城外行驶,途中经过朱宏路与凤城七路十字时撞倒了行人马某,致马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事故责任。5月,马某将蒋某、李某以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9528.92元。

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经审理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蒋某属于饮酒驾驶,依商业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付。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将车辆借给驾照未审验的被告蒋某,未尽到审查义务;蒋某酒后驾车,李某也未尽到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应与被告蒋某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之外,共同对原告马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马某90321.35元,被告蒋某、李某共同赔付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1234.37元。

未央宫法庭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朋友借车出了事故,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赔偿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由车辆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的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存在过错,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这起案例中,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将车辆借给驾照未审验的被告蒋某,未尽到审查义务;明知蒋某饮酒,却未对蒋某酒后驾车行为尽到提醒义务,李某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李某与蒋某共同对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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