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联手转移财产被处罚
2015年3月,董某与周某、罗某夫妇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周某、罗某向董某借款65万元,王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承诺对借款人周某、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后周某、罗某二人因未按时偿还全部借款,被董某诉至西安莲湖法院,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担保人王某。
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周某、罗某给付原告董某本金165574.77元及违约金;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宣判、送达后,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4月,董某向莲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周某、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二人迟迟不执行。因二人为甘肃人,莲湖法院请求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后查明周某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收押立案侦查。经查询,周、罗二人以及王某的银行账户均无存款。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2016年底,莲湖法院执行人员获悉王某在甘肃一家信用社的账户中存入10万元存款,立即前往进行查询扣划。执行中遭到该信用社柜员邓某的阻挠。当天执行人员被告知信用社领导因公外出,未能完成扣划。
第二天,执行人员再次到该信用社,要求办理扣划业务时,得知王某已将账户内的10万元取出转移。而且执行人员发现,前一天阻挠执行的柜员邓某竟然与被执行人王某系夫妻关系。
莲湖区法院因该信用社拒不协助办理扣划业务,作出对其罚款50万元的决定。对王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信用社最终对相关人员做出了处理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柜员邓某,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关罚款、扣发半年绩效工资,调离原工作岗位;对内控制度不落实,突发事件汇报不及时的财务会计部副经理等人,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财务会计部经理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6月8日,王某与邓某将执行款如数汇入了法院账户,同时王某因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法院罚款1万元。本报记者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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