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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避免办案方式不当拖垮企业

西安晚报 2017-06-01 05:10 大字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努力营造“亲商、安商、育商、聚商、富商”的良好环境,日前,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五星级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防止办理一起案件拖垮一个企业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此次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跳出城墙看西安、跳出检察看全局”的理念,不断满足民营企业在建设大西安中的司法需求,从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三个方面上更加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加剧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防止办理一起案件、拖垮一个企业,做到“三个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犯罪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三个严格”(严格把握办案时机,严格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严格发布涉企案件的信息)、“四个慎重”(慎重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采用强制性措施、慎重传唤民营企业负责人、慎重查封冻结民营企业的账户、慎重着装开警车到民营企业办案)。

对于查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合理掌控办案进度,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做到“七个严格区分”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七个严格区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执行利用政策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避免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

注重研究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新型管理经营模式等变化,对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新问题,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民营企业涉案人员有坦白、自首及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及时兑现从宽政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逐步细化七项制度

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激发民营资本参与“大西安”建设的热情,营造五个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强化对涉及民营经济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环境。检察机关要逐步完善和细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涉及民营企业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民营企业重大案件备案审查和请示报告、预防民营企业和人员犯罪、消除负面影响、加强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规范检察人员司法行为等七项制度。

市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推动《意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记者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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