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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审结

阳光报 2017-05-31 04:10 大字
记者熊玺

5月26日,陕西省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醉驾案件,法官当庭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据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最高检和最高法最新出台的除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外的又一种程序,适用范围更广。

醉驾案当庭审结

今年5月4日晚11时许,28岁的邱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陕A牌照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丈八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与子午大道十字西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邱某的血醇浓度为186.74mg/100ml,系醉酒驾驶。5月2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邱某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承办法官发现,邱某的供述与检察机关指控

的事实一致,侦查阶段,经公安机关告知,邱某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无异议,检察机关随案移送了邱某签署的具结书,邱某明确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前会见时,被告人邱某明确同意适用该程序。开庭前,法律援助律师详细地给邱某讲解了该程序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法官也向邱某告知适用该程序后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邱某表示同意。

5月26日,雁塔区法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雁塔区法院依法判处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认罪认罚如何“从宽”

据办案法官介绍,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西安作为试点城市之一。5月8日,西安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据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4个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

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议,仅对罪名提出辩解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量刑建

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有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此外,退赃退赔是否到位、财产执行有无保障,也是判断被告人认罚态度的重要考虑。

“从宽”包括强制措施从宽和量刑从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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