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西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房屋登记簿中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记载,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可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不得变更、转移。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由西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回购资金从西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西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
因法定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法院裁定、法院调解等原因,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确需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受购买年限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向未经审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违规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西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成其补缴违规时间节点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类似商品住房的差价,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再次购买其他房屋的,应按照《细则》规定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购房屋网签备案手续。未经西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未取得完全产权批复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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