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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炒卖房号赚差价

西安商报 2017-05-24 04: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根据西安市新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年申报商品住房上市供应及销售计划,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在合同中约定代为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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