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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必须公开销售

陕西日报 2017-05-21 06:3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秦骥)5月19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新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年申报商品住房上市供应及销售计划,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同时,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排号、预订,不得进行预售广告宣传、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

  以下行为视为捂盘惜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销售的;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的;采取其他方式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未销售房屋不进行公开销售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在合同中约定代为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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