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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集中公开宣判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西安商报 2017-04-28 06:01 大字
本报讯(刘争远记者吴铭)4月26日为知识产权日。此日上午,陕西高院民三庭集中公开宣判了三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上诉人山西普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陕西高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西安中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煤矿调度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已将涉案软件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对上述《产品交付(安装、验收)确认单》及《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中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陕西高院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西安交大凯达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庄严、陈养平专利权权属纠纷案。陕西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西安永通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季志伟、被上诉人陕西诚友铁路物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西安元浩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陕西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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