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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将被追责

西安晚报 2017-04-26 06:02 大字

近日西安市印发《西安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深入推进“行政效能革命”,加强对全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改进作风、提升效能,打造一流政府服务环境。行政效能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全市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哪些情形要问责机关单位?

《办法》规定,机关单位有这些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问责。

机关单位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定和工作部署、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不宣传、不传达、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的;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委和市政府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委、市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责任意识淡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疫情、灾情,不稳定因素、安全隐患和重特大事故等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以及隐瞒不报、虚报谎报、迟报漏报,造成工作被动或重大影响、经济损失的;部门内设机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不严格依法行政或行政监管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效能低下、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所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违法、违规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对单位接到或上级部门转交的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转办的;对所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不处理的;指示、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市委、市政府形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纳入政府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审批或收费的事项而不纳入或已纳入但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项目,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或擅自设置审批条件、设立收费项目或工作人员被投诉问题较多经查证属实的;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及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行政决策或行政作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定程序或科学合理原则盲目决策,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采取重大行政措施,或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引发恶性上访事件的。

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守诚信,不履行合同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或实施其他违规采购、建设行为的;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哪些情形要问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对应当支持、配合、协助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且无正当理由和依据的;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职责或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违反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的:违反市纪委市监察局重申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十禁规定”的;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工作“庸、懒、散”,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的情形。

●这些情形从重问责

拒绝纠正错误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及以上的;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投诉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人员的;其他应当从重情节的。

●这些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属于容错纠错范围内的;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这些情形不追究效能责任

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怎样问责?

●对机关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对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或辞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这些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法律法规对问责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规定,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应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效能问责方式的适用。对机关问责的同时,应追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机关工作人员有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追究该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告知被问责人复核权利及期限

●对于公共媒体披露的有《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问责情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控告的;巡视(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的;上级或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上级或本级纪检、监察、审计、司法、信访、法制等部门提出的等问题线索,各级问责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认为可以纠正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对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进行调查。

问责决定主体作出问责决定时,应向被问责人告知其提出复核(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对问责决定不服可提出复核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主体提出复核;问责决定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被问责单位年度考核减分

机关单位受到问责处理的,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时扣减评分。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诫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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