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新增门诊诊查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4月1日起,将城市公立医院新增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新增部分纳入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实施范围:门诊诊查费中新增部分全额纳入医保
根据相关要求,将城市公立医院新增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新增部分纳入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与西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同步实施。
个人结算:协议医院录入居民医保证号可办理
参保患者在城市公立医院门诊就诊,城镇职工提供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出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协议医院验证刷卡密码或录入居民医保证号,参保人员产生的门诊诊查费中,新增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院结算:按月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诊查费新增部分费用,各医院按月向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拨付。(结算办法采用“个人账户普通门诊”模式)。
应急预案:未按时调整到位可手工挂账过渡
如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因特殊原因未在4月1日前调整到位,医院可将门诊诊查费新增部分费用手工挂账过渡,参保人员门诊诊查费新增部分由各医院登记西安市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月末统计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
本报记者郑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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