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快速干道高架桥上被车撞伤 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法院公开审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行人步行进入机动车专用高架桥、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被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撞倒受伤,导致左腿多处骨折。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双方打起了官司。3月30日上午,莲湖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年7月3日,被告潘某驾驶车主黄某的陕AK**95号重型货车,沿西二环与西三环之间的西安高架快速干道由东向西行驶,适逢48岁的男子贾某在快速干道上由东向西行走。司机潘某驾车从贾某身旁经过时,对距离估计不足,他所驾驶的车辆将贾某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莲湖大队认定:“潘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是事故责任之一,贾某步行进入机动车专用高架桥、在机动车道内停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贾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小腿碾轧伤、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左内外踝骨折、左小腿广泛皮肤软组织剥脱伤。贾某住院治疗120天,他的身体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贾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多方协商未果,因此将三者诉至法院。3月30日上午10时,莲湖区法院民二庭在交警莲湖大队巡回法庭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旁听群众都是曾因交通违法接受处罚的驾驶员。
原告贾某并未出庭,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当时他徒步走上快速干道高架桥的原因无从得知。在法庭上,他的代理律师提出了总额为308006元赔偿请求,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对此,司机潘某表示愿意在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合理的赔偿金额,他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没有异议。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对原告方提出的护理费、交通费等数额有异议,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未能当庭达成调解意见,短暂休庭之后,审判长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776元。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潘某驾车将行人贾某撞伤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承包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鉴定费、诉讼费应由原告贾某和被告潘某、黄某共同承担。
交警提醒
行人切勿进入高架桥 一时侥幸或终身遗憾
一次交通事故,带给双方当事人的教训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还有身体承受的巨大伤痛。《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电动车、行人闯入立交桥、高架桥,甚至与机动车争抢道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交警莲湖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雷军提醒,广大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切勿冒险进入专用隧道、高架桥等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一时侥幸很可能会导致终身遗憾。交警见到此类违法行为,通常会上前劝离,情节严重者还会处以相应的罚款。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请广大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都能够遵守交通法规,各行其道,安全出行。
本组稿件由记者高雅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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