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西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西安市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城市公立医院,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执行。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或经费管理渠道)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不在此次医疗改革范围内的一级(含一级)以下城市公立医院,以及未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继续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及陕西省在2011年后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并执行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7〕9号),对省上放开的特需服务及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定价,抄送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
对已完成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各县(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市医改办要求,按照《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合理制定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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