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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法院通报十大典型案件 25名“黑帮”成员 被判处18年及相应刑期

西安晚报 2017-03-24 06:07 大字

3月23日上午,新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案例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领域,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十大典型案件包括被告人马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京生有约补发店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等。

据了解,这些案件是从新城法院2016年审结的9872件案件中评选出的,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领域,涵盖了黑社会犯罪、弱势群体保护、网络购物及生效裁判的执行等,其中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刊物《人民司法》收编,也有入选“陕西省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组织强迫失足女卖淫

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获刑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某先后在碑林区含光路、新城区韩森寨等地以经营小发廊的形式组织妇女卖淫,获取非法利益。2012年初因韩森寨拆迁发廊无法经营,马某将卖淫场所迁至新城区咸宁东路,开设足园青休闲会所、浪涛足浴店、新观点足浴店及清雅足浴店,组织、强迫包括10名未成年女性在内的40余名失足妇女卖淫,获取非法利益1800万余元。此外,被告人马某纠集被告人郑某等人协助管理足浴店,指使被告人王某等人以谈朋友、找工作等手段,不断诱骗年轻女性到足浴店卖淫,并召集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打压同行。逐步形成以马某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实施绑架、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马某等25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及相应刑期。宣判后,马某等19人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反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

他支付老东家6万元违约金

2010年,张某进入谢某开办的西安市新城区京生有约补发店工作,任技师修剪假发,月工资5000元。同年7月22日,张某向京生有约补发店出具承诺书,言明为预防不正当竞争,郑重承诺其在京生有约补发店辞职后,不在该补发店的同一城市再开补发店或者打工,违反此约定愿接受相应处罚,罚金30万元。2014年12月,张某因右手中指伤残从补发店离职。2015年3月,张某在距离京生有约补发店不足50米的地方开办张师补发店。2015年5月18日,京生有约补发店向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张某不在西安市开办补发店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2015年6月2日张某将其补发店注销。2015年8月京生有约补发店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关闭张师补发店,不在西安市境内开设补发店,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张某入职京生有约补发店后,出具了竞业限制承诺书,并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该承诺书、劳动合同均有效。竞业限制承诺书虽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并不影响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效力。张某从开办补发店到注销补发店,违反竞业限制期间3个月,违约金确定为6万元较为适宜。遂判决张某向京生有约补发店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委托理财

双方因收益发生纠纷

2014年2月田某与杨某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杨某委托田某代理其理财进行股票交易,田某投资100万元,杨某投资400万元,开立股票账户(股票账户以杨某妻子名义开立);田某保证杨某年收益率为30%,即杨某全年收益不低于120万元;不足部分由田某所出的100万元冲减,以及股票行情在不同涨跌幅度内分红止损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二人依约履行。

2015年2月18日合同到期,因股票账户处于亏损状态,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2015年5月26日二人合意终止合同。2015年6月1日二人经结算,截至2015年5月26日,该账户共有资金578万元,减去杨某投资及投资所得后,田某应得28万元;对结算时仍持有的两支股票待清盘后做出归属约定,由田某及其委托人所有。杨某通过其妻账户将结算款28万元转入田某账户。田某依据结算书取走结算款和账户收益共计39万余元。田某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按照出资比例其应分收益17万余元,应得报酬21万余元,加本金100万元计139万余元,扣除39万余元,杨某尚欠田某99万余元。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判令杨某向田某返还投资本金72万元,支付投资收益及委托理财报酬。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有效。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所遵循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有权通过自愿约定收益比例的分享和由受托方独自承担风险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行为存在风险,田某自愿在理财合同中与杨某约定保底条款,视为在事前已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决定承担,做出这一决定是建立在田某对自身代理理财能力的信任和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思想认识基础之上。如果受托人田某经营有方,将会获取高额回报。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受托人田某享有高收益的权利,同时承担高风险的义务,不存在对任何一方的不公平,遂判决驳回原告田某诉讼请求。 首席记者 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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