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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算借贷吗 分手后女方状告男方还钱 法院作出判决

三秦都市报 2017-03-12 09:42 大字
  一对年轻男女在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经济往来,算不算是借贷纠纷?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小丽(化名),从2013年与张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可是2015年,小丽却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到法院。原来,两人在恋爱伊始,小丽让自己的父亲老王往张某的银行卡中分多次一共打了4万块钱。紧接着2014年初,小丽从自己的账户内给张某银行卡转账了3万,而张某则在2014年4月30日向小丽打了一个欠条,上面亲笔写着:“今欠小丽人民币陆万元整”。另外,小丽还说,她让自己的父亲也往自己的卡中打过近10万元,张某直接拿卡去取过3万元现金。以上这些小丽算了算总共16万元,应该算张某的借款,所以在二人分手后她多次找张某索要,但张某一直不给,小丽才一气之下告到了法院。

  法庭开庭的时候,张某则说小丽花钱大手大脚、爱慕虚荣,所以这些钱都是两个人谈朋友的时候消费了,特别是打欠条的6万元,完全是两个人分手时小丽一直扬言自己要跳楼,他迫于无奈才打的,根本没有什么6万元的现金。

  一审未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丽主张的借款除了欠条写明的6万元,剩下的10万元因汇款期间和取钱时双方正处恋爱同居时期,不能排除钱款混同使用的情况,女方也不能提供证明,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唯有欠条是张某自己书写,张某说是小丽胁迫所为,但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已经是成年人,在法律上讲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就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所以最后法院只支持了有欠条的这6万元。判决之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张某应当能够预见自己写了《欠条》之后的法律后果,所以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本案中,原告小丽所提交的证据包括自己的银行卡明细、父亲老王的银行卡明细以及被告张某书写的《欠条》。其中她自己的明细和父亲的明细虽然有向被告张某转账的记录,但是鉴于双方当时在恋爱同居期间,势必会发生钱物混同使用的情况,所以如果当事人主张在恋爱中的转账汇款等属于借贷行为,应当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像本案中的书证《欠条》,能够比较明确地证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所以法院才仅支持了这一部分。综上,热恋期间的男女朋友,如果真的有借贷关系,为了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最好能有一个书面的证据。本报记者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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