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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救助政策解析

西安晚报 2017-03-06 09:45 大字

对象范围

依据《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西安市下列五类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三)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

(五)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救助标准

西安市现行医疗救助分为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资助参合三种,具体标准如下:

住院救助

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内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3.低收入家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内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5-10万元(含10万)部分按照60%比例救助,10-20万元(含20万)部分按照70%比例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4.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个人自负1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分档累计救助:1-5万元(含5万)部分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5-10万元(含10万)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10-20万元(含20万)部分按照60%比例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5.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0万元。

门诊救助

慢性病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可参照居民基本医保病种规定。日常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日常门诊、购药,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全额给予救助。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等22种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可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资助参合(参保)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全额给予资助。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给予100元定额资助,多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办理程序

医疗救助申请办理程序如下:在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服务机构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对象,持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可直接入院治疗,享受一站式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出院。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详细内容和具体程序依照《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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