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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死亡证》今年起实施 原西安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西安晚报 2017-02-08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张黎娜) 记者昨日从市卫计委获悉,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全市人口死亡信息报告使用市卫计委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原《西安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下发〈西安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签发对象为在西安市辖区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对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来院途中死亡的(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死者家属(或委托人)需提供:(1)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首选身份证)并作出与死者关系说明;(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选身份证;未登记户籍的婴儿和无名尸不需要提供);由负责救治的医师签发《死亡证》。

对在非医疗卫生机构(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内正常死亡的,由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携带:(1)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首选身份证)并作出与死者关系及非重复开具《死亡证》说明;(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选身份证);(3)死者生前病史资料;(4)死者现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事实证明,到现住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具《死亡证》,负责医师审核确认后,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进行死因推断,签发《死亡证》。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若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对死亡有疑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先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凭公安司法部门相关证明到死者现住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死亡证》。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必须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死亡证》的医疗卫生单位填写申请书(注明申请理由、用途),同时需保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开具证明不得重新发放死亡证明书,只能复印原始件的第一联,写明用途,由补发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对于本市户籍,在境外死亡者,死者家属可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换领国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所需材料: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我国驻外使领馆有关死者身份的证明、死者及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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