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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燃放烟花爆竹遭市民举报 西安警方对“放烟花” 开出首张罚单

西安晚报 2017-01-20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王海鹏  实习生马锐模) 日前,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1月日起,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然而就在该规定执行的第一天,有市民就发现西二环一家餐馆开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向警方进行了举报。莲湖警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月日中午时分,公安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警务站接到指令,有市民反映在西二环沣惠北路号一餐馆在燃放烟花爆竹。接到指令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此时烟花爆竹已经燃放完毕,服务员正在清理,现场留有燃放完的八个礼花墩子和一些鞭炮的纸屑。民警经询问饭店经理,对方称不知道不能燃放烟花的规定,只说新店开业放爆竹图个吉利。

随后,民警将该店负责人赵某带回派出所调查询问。核实情况后,桃园路派出所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赵某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这是今年通告发布以来警方处罚的第一例。

背景资料

绕城高速以内禁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1月日起,西安绕城高速以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也就是说新城、碑林、莲湖全区域禁售禁放,雁塔、灞桥、未央、长安、高新、经开、曲江、浐灞、国际港务区的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也是不能销售燃放。在临潼、阎良、蓝田、周至等绕城高速以外区域的市民是可以燃放的。

另外,今年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是从年1月日到2月日,也就是农历腊月廿一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是从年1月日起至2月日,也就是大年三十到正月十五。 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条例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公民个人予以警告,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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