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不得擅改物业及公共建筑用途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这两个事关民生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动员大会在市政府召开。
居民楼开设经营性场所须邻里同意
对于一些居民楼里开设麻将馆、私房菜或是小饭桌等经营性场所,给同楼居住的业主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的问题,该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小区内共有车位的收益归属以及人防设施的使用、收益等问题,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车库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同时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湿地内擅自捡拾鸟卵最高罚元
《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每年农历的立夏为西安湿地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围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擅自挖塘、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元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至3倍罚款;擅自捡拾鸟卵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处元罚款;截断湿地水源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金额的1倍至3倍罚款。
记者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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