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意见购物车、婴儿车或禁止乘自动扶梯
■记者 凤晨
11月18日,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2月19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使用双回路供电或配置备用电源。
《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同时规定,在用电梯应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在用电梯若故障率较高,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被投诉举报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且影响安全运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超过标准面积的载货电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等,应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办法》提出,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曾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在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对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运行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12月19日前,您可寄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或发送传真至86788348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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