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对违规过问干预纪律审查“留痕”“追责”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纪委出台《关于对违规干预纪律审查工作行为报告和备案的规定(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遇到打听、探询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实行登记、报告和备案,为公正执纪提供制度保障和纪律约束。
《规定》明确了需要报告备案的7种情形: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为审查对象请托说情打招呼,或者打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初核及案件调查进展、涉案人员、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审查对象及其关系人私下请托,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了解、请托有关情况的;违反工作程序为审查对象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纪律审查工作材料的;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关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纪律审查工作的;要求给予审查对象特殊关照或减轻责任的;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的;其他违规过问干预纪律审查工作的行为。
《规定》要求,由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如实填写《违规过问干预纪律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和备案表》,在事发3个工作日内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市纪委对应当报告未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违规过问、干预纪律审查工作的个人,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人员,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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