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市政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
《意见稿》指出,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等应当积极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经营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法性负责;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经营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不得经营淘汰、报废的产品。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事故隐患及本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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