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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每年立夏为西安湿地日

西安日报 2016-11-25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拓玲)24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湿地保护坚持全面保护、积极恢复、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每年农历的立夏为西安湿地日。

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重要性,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

在湿地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适宜、历史和人文价值独特,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湿地公园。在湿地利用方面,条例规定,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可以采取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方式进行。在湿地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确定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围垦、填埋湿地,违规者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擅自挖塘、烧荒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擅自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罚款;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的,处5000元罚款;截断湿地水源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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