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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物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及时公示更新

西安日报 2016-11-25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拓玲)24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2017年 1月 1日施行。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等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形成调整方案,并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将下列材料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共用部位的名称、位置和面积;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在物业服务与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缴事项;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方面,条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业主共有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金方面,条例规定,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楼体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需更新或改造;消防设施故障需维修、更新或改造等紧急情况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同时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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