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内禁止捕杀采集野生动植物
浐灞国家湿地公园(资料图片)记者 谢伟摄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条例明确,坚持全面保护、积极恢复、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西安市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正式施行。
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重要性,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体现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突出西安的自然环境特性,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湿地公园规划进行,维护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湿地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保护点。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实施围垦、填埋湿地;禁止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烧荒;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禁止猎捕、杀害野生禽鸟,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投毒、撒网、电击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禁止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等。否则,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科学、节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野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湿地利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采取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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