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看不见的“杀手”筑起钢铁防线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辐射站技术人员处理某钢厂放射性污染
本报记者 林琳 见习记者 杨小妹
核与辐射污染一向被称为“看不见的杀手”。10月1日,《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这是陕西省首个地方性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对于陕西省严管辐射污染意义重大。
辐射污染事故频发高发
——立法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核能飞速发展,核能与核技术已遍布工业、农业、交通、能源、医疗、科研等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对辐射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日本311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公众对辐射环境更加敏感,环保意识提升,维权意识提高,同时也对政府相关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加上群众对辐射知识了解不够、辐射污染影响难以感知等因素,辐射污染成为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隐忧。
陕西省是核技术应用大省,核技术应用种类多、范围广,全省现有核反应堆1座,铀浓缩企业1家,铀矿冶2家,放射性废物库2座,辐照企业3家,拥有全国唯一的核燃料锆材管生产厂、中子发生器生产厂和最大的和一起生产厂,从核原料生产到核装备制造的生产链基本完整,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品种达80多种。
自2004年以来陕西省共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16起,其中,仅2011年就发生了5起,辐射事故明显呈现出频发、高发态势。2011年,时任省长的赵正永针对陕西省辐射污染隐患日趋严重的问题,要求尽快立法,出台地方法规加强管理。
责任明晰、强化管理、有法可依
——10月1日实施
条例的起草过程中,省环保厅组成的草案起草小组先后深入基层调研,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借鉴了外省相关方面的立法经验,并就涉及内容到省内市县、企业进行座谈交流,并广泛征求了全省环保系统的意见。为了使《条例》科学并符合实际,还专门邀请了省内外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的专家进行座谈并征求意见。先后赴江苏、浙江两省开展调研并深入延安、汉中、西安等地实地调研考察。
经过反复修改论证的《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4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
《条例》的制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职责,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督管理、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网络,完善了各项防护措施,使各相关部门在放射污染治理工作中有法可依,同时增强了公众对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对监管工作的信心,共同促进陕西省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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